我校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2021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快构建高质量的研究生教育体系,保证博士、硕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我校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2021修订版)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院按照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或备案的学科门类授予博士、硕士学位,所授学位类型为学术学位,授予学科专业按招生录取的学科门类授予学位。
第三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的中国公民,遵守学校及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恪守学术道德,达到学科专业别规定的学术水平的,可依据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获得相应学位。
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以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的境外个人,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恪守学术道德,达到学科专业规定的学术水平,可依据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获得相应学位。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范围
(一)达到毕业要求的在校研究生;
(二)获得毕业证书24个月以内的毕业研究生;
(三)在修业年限内达到授位条件的非全日制单证生。
第二章 学位授予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 学位授予的基本条件是学位申请人申请相应学位的最基本要求,学位申请人达到相应学位授予的基本条件后才具有学位申请资格,经严格程序审查合格后予以受理。
第六条 博士学位
申请人按培养计划完成规定的培养环节、通过学位课程和非学位课程的考核,取得规定学分,通过学位论文答辩,遵守学术规范,达到博士研究生毕业要求及下述水平的,可以授予博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专业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获得学术学位须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获得学术学位须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创新性成果。
第七条 硕士学位
申请人按培养计划完成规定的培养环节、通过学位课程和非学位课程的考核,取得规定学分,通过学位论文答辩,遵守学术规范,达到硕士研究生毕业要求及下述水平的,可以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专业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获得学术学位须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获得硕士学位须在相应学科或专业领域取得一定的创新或实践成果。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理其学位申请
(一)受记过及以上处分,且没有被解除;
(二)累计2 门学位课程或累计3 门课程补考者;
(三)考试作弊或存在剽窃他人成果、抄袭他人论文或买卖代写学位论文等学术不端行为;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认为不能受理其学位授予申请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由于第八条(一)、(二)款之规定,毕业当年未能申请硕士学位者,毕业后2年内满足本细则规定条件后,可向学校提出授予硕士学位的申请;具有第八条(一)、(二)款之规定情况者,解除受记过及处分,在第三章第十条第八款授位分数原基础上增加一分,可向学校提出授予硕士学位的申请。
第三章 创新成果标准
第十条 研究生用于申请博士学位、硕士学位的创新成果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研究生申请学位创新成果积分认定标准 | |||
序号 | 类型 | 分值 | 说明 |
一、学术创新积分 | |||
1.1 | 一区期刊 | 8 | 期刊分区按《我校人文社科类一流建设学科专用期刊分类表》执行;成果署名单位须为我校,学位申请人须为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作者,申请人第二作者) |
1.2 | 二区期刊 | 4 | |
1.3 | 三区期刊 | 2 | |
1.4 | 四区期刊、EI检索中国期刊源刊(不含 增刊)、一级学报(人文社科)、普通CSSCI(不含扩展版) | 1 | |
1.5 | 北大中文核心、CSSCI扩展版 | 0.5 | 只在申请硕士学位时有效 |
1.6 | SCD论文 | 0.25 | |
1.7 | CN刊号的学术刊物或者规范的连续出版物上发表与本专业有关的学术论文 | 0.125 | 《美与时代》《汉字文化》《大众文艺》《艺术科技》《艺术评鉴》《戏剧之家》《今古文创》《魅力中国》《智库时代》《大众科学》;只在申请硕士学位时有效 |
1.8 | 1本或多本专著 | 1 | 署名第一,国内重点出版社或国外知名出版社,在版权页写明“著”,不能是“编”或“编著”。在作者介绍中须明确我校。较有影响力的专著可单独申请更多积分。 |
同一期刊存在多种类型取分值高者 | |||
二、科学研究积分 | |||
2.1 | 1项或多项省部级人文社科奖一等奖(排名第1) | 4 | 获奖单位须为我校 |
2.2 | 1项或多项省部级人文社科奖二等奖(排名第1) | 2 | 获奖单位须为我校 |
2.3 | 1项或多项省部级人文社科奖三等奖(排名第1) | 1 | 获奖单位须为我校 |
2.4 | 主持国家自科基金面上项目或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 | 16 | 主持单位须为我校 |
2.5 | 主持国家自科基金地区项目/青年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西部项目/青年项目 | 8 | 主持单位须为我校 |
2.6 | 主持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 | 4 | 主持单位须为我校 |
2.7 | 主持省部级一般项目 | 1 | 主持单位须为我校 |
三、参与教学积分 | |||
3.1 | 编写国家级规划教材5万字以上 | 1 | 在作者介绍中须明确我校 |
3.2 | 编写国家级出版社发行教材5万字以上 | 0.5 | 在作者介绍中须明确我校 |
3.3 | 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排名前七名者 | 8 | 获奖单位必须包括我校 |
3.4 | 获得省部级教学成果奖排名前五名者 | 4 | 获奖单位须为我校 |
四、社会服务实践积分 | |||
4.1 | 全国高校百名研究生党员标兵、最美大学生、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 | 8 | |
4.2 | 国家级体育比赛获奖、实践与创业成果、美育与劳动教育成果 | 4 | 排名前3 |
4.3 | 省级级体育比赛获奖、实践与创业成果、美育与劳动教育成果 | 2 | 排名第1 |
4.4 | 学校组织的各级实践活动并获县级以上嘉奖 | 0.5 | |
4.5 | 成果转换1万元 | 0.25 | 0.25分/万元第一或导师第一学生第二,上限8分 |
4.6 | 咨询报告并被相应政府使用、智库 | 1 | 排名前3 |
4.7 | 1项或多项授权发明专利 | 1 | 排名第1或导师第1学生第2 |
4.8 | 自主创业 | 2 | 入学以后的新创业企业法人,年产值100万元以上 |
4.9 | 撰写高新技术应用实践报告并获得相应企事业单位认定 | 0.5 | |
五、学术交流积分 | |||
5.1 | 参加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并做大会报告 | 8 | 相关评定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 |
5.2 | 参加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并做分组报告 | 4 | |
5.3 | 参加高水平国内学术会议并做大会报告 | 2 | |
5.4 | 参加高水平国内学术会议并做分组报告 | 1 | |
5.5 | 1次或多次参加本学科(专业)认可的高水平国内外学术会议 | 0.25 | |
5.5 | 1次或多次国外知名高水平大学访学3个月及以上 | 0.5 | |
六、学科竞赛获奖积分 | |||
6.1 | 参加国家级大学生竞赛、教育部学位中心认可的学科竞赛一、二等奖 | 12或4 | 团队积分12分,个人最高得4分 |
6.2 | 6或2 | 团队积分6分,个人最高得2分 | |
6.3 | 1次或多次各一级学会组织的国家级竞赛并获奖 | 1 | 个人最高得1分 |
七、专业认证积分 | |||
7.1 | 在学期间获本专业执业资格证书 | 0.5 | 本积分项只对申请专业硕士学位时有效 |
八、授位分数 | |||
8.1 | 博士学位 | 3 | 至少包含学术创新积分2分 |
8.2 | 硕士学位 | 0.5 | 至少包含学术创新积分0.25分 |
第四章 学位授予程序
第十一条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达到学位授予的相应要求者,可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学位授予申请。
第十二条 学位申请资格审查
(一)导师审查
导师负责研究生学位论文送审前的审核工作。导师对学位论文的政治方向、学术规范、学术水平进行全面认真审阅、如实评价,并根据申请人的学术与科研水平明确是否同意学位申请。
(二)学院学位审查
学院依据申请人思想政治品德鉴定结果和导师审核意见,对学位申请人提供的创新成果及学位论文的学科范畴、撰写规范、学术道德、创新性和学术价值等进行审核,综合评价申请人的学术水平、研究能力和创新成果是否达到培养目标和学位申请要求。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评阅与答辩
除涉密论文外,所有学位论文在评阅前,均须参加学位论文相似度检测。
(一)同行评阅
申请博士、硕士学位者,其学位论文须在答辩前通过同行专家评阅。
(二)论文答辩
按学科专业类别组织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答辩通过者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学位。
(三)在规定修业年限内的研究生,用于申请学位的创新成果未达到所在学科申请学位的要求,但其学位论文水平已达到研究生毕业的要求,经本人申请、导师推荐、学院审核同意,可申请进行毕业论文答辩。毕业论文经过答辩并通过者,可申请毕业,但不能申请学位。
(四)学位论文评阅方式、评阅结果使用、答辩专家组成及答辩结果使用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学位评定
(一)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答辩委员会决议,对申请人的论文评阅情况、学位论文质量、创新成果等进行认真审议,作出是否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建议。
(二)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通过的论文,经审核认为合格的,报上一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认为不合格缓授学位的,允许6个月内修改论文并重新答辩;或作出不授予学位的建议的,并报上一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三)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在作出授予相关学位的建议时,会议应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博士学位申请及有争议的硕士学位申请进行表决,超过全体委员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按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通过学位论文答辩但未获得学位的毕业博士(硕士)研究生,若在24个月内取得所在学科申请学位要求的创新成果,可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学位。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审核其学位申请时,应重新评估其学位论文质量,作出是否需要修改、重新送审评阅和答辩的决定;超过期限仍未能取得符合相关学科要求的创新成果或未提出学位申请的,学院原则上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第五章 学位授予撤销与申诉
第十六条 对于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且已获得学位证书者,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法撤销其学位;
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4号)、《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0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我校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贵大发〔2009〕82号)、《我校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实施细则》(贵大学位〔2011〕14号)、《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规范管理暂行办法》(贵大发〔2011〕15号)和其他相关文件规定的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核后,予以撤销。
第十七条 学位申请人对于不受理本人学位申请和不授予本人学位的决议或者决定不服的、学位获得者对于撤销其学位的决议或者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第六章 其它
第十八条 具有第八条(一)、(二)款之规定情况者,由各培养单位制定相关救济措施。
第十九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每学期根据校历和实际情况,制定并发布研究生学位申请与授予工作安排。对于因特殊情况导致学院研究生无法正常进行学位申请的,学位申请与授予工作安排按学校相关通知要求执行。
第二十条 学位论文原则上应用中文撰写,使用国家公布实施的简化汉字;鼓励和支持来华留学生使用中文撰写学位论文。用非中文撰写的博士学位论文须附不低于5000字的中文研究报告、硕士学位论文须附不低于3000字的中文研究报告。
第二十一条 学位论文研究内容若涉密,须按照国家及学校相关保密规定办理保密论文申请等相关手续。商业秘密不在其列。
第二十二条 在保证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的前提下,允许部分学习成绩优秀、学位论文研究取得创造性成果,同时符合学校关于提前答辩规定的优秀研究生提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9级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负责解释。